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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qū)派遣用工應“同工同保”
【案例】 今年4月29日,職工王某向市勞動監(jiān)察機構反映:年初,他在蘇北老家被當地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招用,通過該公司在蘇州的分支機構被派至蘇州某電子廠工作。在領取公司給他辦的社保卡時,他發(fā)現該分支機構給他辦理了一張老家的社保卡。可他本人認為,既然他在蘇州打工,以后也準備在蘇州安家落戶,就應該給他辦理蘇州的社保,而不應該為其辦理老家繳費基數相對較低的社保,這樣在蘇用醫(yī)保卡看病也不方便。
【解讀】 我市勞動監(jiān)察機構表示,新出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中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參保地區(qū)、繳費標準和繳費主體都予以了明確。而且《暫行規(guī)定》要求跨地區(qū)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應當“同工同保”。
按照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頂崗實習發(fā)生意外傷害不算工傷
【案例】2013年2月3日,某職業(yè)學校安排學生石某到一家汽修廠實習。在實習過程中,該學生違反作業(yè)規(guī)則,被這個單位的駕駛員李某倒車撞傷。2013年4月21日,石某向當地法院提出訴求,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但最終沒有實現。
【解讀】意外傷害怎么認定,要看雙方之間有沒有勞動關系。有勞動關系可以認定為工傷;沒有勞動關系,就是一般的民事人身傷害賠償。實習生不視為就業(yè),不建立勞動關系,通常按照民事責任進行賠償。民事損害賠償標準相比工傷待遇相差很大,實習生得到的賠償很有限。
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yè)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yè)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企業(yè)必須給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yè)承擔兜底責任。對于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yè)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未經許可經營新的派遣業(yè)務將重罰
【案例】今年3月7日,市勞動監(jiān)察機構接到舉報,反映高新區(qū)某勞務派遣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與一家機械廠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從2013年11月開始協議履行,每月派遣員工30人,每名員工派遣服務費100元。但該勞務派遣公司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時間是今年3月4日,之前的派遣業(yè)務涉嫌未領證違法派遣,故要求勞動監(jiān)察部門予以核實監(jiān)管。
【解讀】根據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決定》規(guī)定,在該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yè)務。該勞務派遣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yè)務,是不合法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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